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居住时间判定标准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4号
为贯彻落实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现将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以下称无住所个人)居住时间的判定标准公告如下:
一、无住所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满183天的,如果此前六年在中国境内每年累计居住天数都满183天而且没有任何一年单次离境超过30天,该纳税年度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此前六年的任一年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天数不满183天或者单次离境超过30天,该纳税年度来源于中国境外且由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此前六年,是指该纳税年度的前一年至前六年的连续六个年度,此前六年的起始年度自2019年(含)以后年度开始计算。
二、无住所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天数,按照个人在中国境内累计停留的天数计算。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当天满24小时的,计入中国境内居住天数,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当天不足24小时的,不计入中国境内居住天数。
三、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9年3月14日
通过公告原文我们看出,为了吸引外资和鼓励外籍人员来华工作,促进对外交流,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继续保留了原有的对境外支付的境外所得免予征税优惠制度安排,并进一步放宽了免税条件:
一、将免税条件由构成居民纳税人不满五年,放宽到连续不满六年;
二、在任一年度中,只要有一次离境超过30天的,就重新计算连续居住年限;
三、将管理方式由主管税务机关批准改为备案,简化了流程,方便了纳税人。
四、在境内停留的当天不足24小时的,不计入境内居住天数;连续居住“满六年”的年限从2019年1月1日起计算,2019年之前的年限不再纳入计算范围。
五、将管理方式由主管税务机关批准改为备案,简化了流程。
通过这几项新的调整,纳税人办理涉税业务更加方便了,也会更多吸引外部人才来华交流工作。下面我们结合两个案例来看一下:
案例一、境外人士(包括港澳台居民)在境内居住天数如何计算?
香港居民张先生,每周一早九点到周五晚五点在深圳工作,其余时间在香港。依据公告规定“在境内停留的当天不足24小时的,不计入境内居住天数”,因此张先生每周在深圳的居住时间为3天(周二至周四,双休日除外),按全年52周计算,张先生全年在境内居住时间为156天,未满183天,不构成居民,张先生取得的全部境外所得,可免缴个人所得税。
案例二、境外人士(包括港澳台居民)在境内连续居住满“六年”,从哪一年开始计算?
外籍人士John, 2013年1月1日来沪工作,2026年12月31日期满回国,期间,除2025年2月10日至3月20日临时有事回国以外,其余时间一直在沪。
1、John在境内居住满183天的年度,如果从2013年开始计算,到2019年实际上已经满六年(2013年至2018年),但是由于公告中规定“连续居住“满六年”的年限从2019年1月1日起计算,2019年之前的年限不再纳入计算范围”,那么2013-2018年之间的年限一律“作废”,自2019年重新计算,那么当前John在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不满六年,其取得的境外支付的境外所得,就可免缴个人所得税。
2、John在境内每年居住满183天,且从2019年开始计算,他在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已经连续满六年(2019年至2024年),且没有单次离境超过30天的情形,那么在2025年,John应就在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3、在2026年,由于John2025年有单次离境超过30天的情形(2025年2月10日至3月20日),其在内地居住累计满183天的连续年限清零,需要重新计算,2026年当年John取得的境外支付的境外所得,可以免缴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