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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转让所投资企业股权取得所得是否按照公平交易价格申报计算个人所得税
提示要点:国税函[2009]285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7号
(一)股权交易各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转让交易以后至企业变更股权登记之前,负有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义务的转让方或受让方,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扣缴)申报。
(二)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如平价和低价转让等)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每股净资产或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对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房屋、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合计占资产总额比例达5 0%以上的企业,净资产额须经中介机构评估核实。 
(三)正当理由,是指以下情形: 
(1)所投资企业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亏损;
(2)因国家政策调整的原因而低价转让股权;
(3)将股权转让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4)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合理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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