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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有否按规定代扣代缴个税

提示要点:财税[2011]50号文

(一)财税[2011]50号文第一条规定: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
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
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可以看出,上述三种不征收个税的情形,其赠送礼品是基于销售或服务有关的,并非无偿的,本质上是有偿赠送。
(二)财税[2011]50号文第二条规定: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企业须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同样,我们可以看到,上述三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情形,其赠送为无偿的,个人不需要付出对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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