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租赁所得
指未减除法定费用(每次800元或者每次收入的20%)和修缮费用(每月不超过800元)的收入额。
也不得减除纳税人在出租财产过程中缴纳的有关税费(包括营业税、城建税、印花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教育费附加等);
对于纳税人一次取得跨年度财产租赁所得的,全部视为实际取得所得年度的所得;
对于共有房屋出租收入的,如租赁合同、协议有约定收入分配比例的,按约定分配比例划分个人收入;如租赁合同协议没有约定收入分配比例的,按“谁出租,谁得益,谁申报”的原则划分个人收入
案例说明
2016年,孙某出租自有商铺给某公司,每月租金6500元,缴纳个人所得税1000元及按国家规定缴纳的其他税费400元。则该项目年所得计算方法如下:
财产租赁所得,按照未减除费用和修缮费用的收入额计算。
年财产租赁所得=6500×12=78000(元)<12万元
年度终了,如果孙某除财产租赁所得之外,没有其他项目所得,因孙某年所得没有超过12万元,不需办理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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