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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自行申报的基本规定

   1、年所得在12万元以上的:

   纳税期限:年度终了后3个月以内

   纳税申报地点:

(1)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2)在中国境内有两处或者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3)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无生产、经营所得,向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没有户籍的,向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2、在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纳税期限:在取得所得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申报地点: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3、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纳税期限: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向中国境内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申报地点:

(1)向境内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境内没有户籍,户籍所在地与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2)在境内没有户籍的,向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附:表3、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税率表

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元)

1

不超过1500元的

3

0

2

超过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

10

105

3

超过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

20

555

4

超过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25

1005

5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30

2755

6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35

5505

7

超过80000元的部分

45

13505

注:本表所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3500后的余额或者减除附加减除费用后的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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