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自行申报的基本规定
1、年所得在12万元以上的:
纳税期限:年度终了后3个月以内
纳税申报地点:
(1)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2)在中国境内有两处或者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3)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无生产、经营所得,向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没有户籍的,向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2、在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纳税期限:在取得所得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申报地点: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3、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纳税期限: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向中国境内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申报地点:
(1)向境内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境内没有户籍,户籍所在地与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2)在境内没有户籍的,向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附:表3、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税率表
级数 |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
税率(%) |
速算扣除数(元) |
1 |
不超过1500元的 |
3 |
0 |
2 |
超过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 |
10 |
105 |
3 |
超过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 |
20 |
555 |
4 |
超过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
25 |
1005 |
5 |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
30 |
2755 |
6 |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
35 |
5505 |
7 |
超过80000元的部分 |
45 |
13505 |
注:本表所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3500元后的余额或者减除附加减除费用后的余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