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网,最新个税资讯平台,您的个税管理专家!

国税函〔2006〕902号文件规定:员工接受雇主(含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授予的股票期权,凡该股票期权指定的股票为上市公司(含境内、外上市公司)股票的,均应按照财税〔2005〕35号文件进行税务处理。因此,非上市公司也可向职工支付股票期权。 

点赞(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