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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项扣除

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

2、专项附加扣除

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

3、捐赠扣除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注:

有关防疫捐赠的问题(财税(2020)9号公告):

 一、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二、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关于捐赠扣除比例:

(1)新冠疫情相关捐赠可按实际捐赠额100%扣除;

(2)普通捐赠按应纳税所得额的30%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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