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公益性捐赠的扣除
1.限额扣除
(1).个人公益性捐赠给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2).个人捐赠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的,捐赠额未超过其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2.全额扣除
捐给红十字事业、农村义务教育、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非关联科研机构和高校用于研发(不含偶然、其他所得)、北京2022年冬奥会、冬残奥会、测试赛的资金和物资支出,可以全额扣除。
二、境外所得已纳税额的扣除
1.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可以从其应纳税额中抵免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抵免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人境外所得依照我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居民个人申请抵免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应当提供境外税务机关出具的税款所属年度的有关纳税凭证。
2.“依照我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是指居民个人抵免已在境外缴纳的综合所得、经营所得以及其他所得的所得税税额的限额(简称抵免限额)。
3.“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是指居民个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该所得来源国家(地区)的法律应当缴纳并且实际已经缴纳的所得税税额。
4.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外一个国家(地区)实际已经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低于来源于该国家(地区)所得的抵免限额的,应当在中国缴纳差额部分的税款;超过来源于该国家(地区)所得的抵免限额的,其超过部分不得在本纳税年度的应纳税额中抵免,但是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来源于该国家(地区)所得的抵免限额的余额中补扣。补扣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