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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2021年1月,非上市公司——M公司对该公司高管出台限制性股票奖励政策。2022年1月,M公司对该公司高管王先生奖励限制性股票50万股,同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实行递延纳税。2023年2月,王先生将M公司奖励的限制性股票,以10元/股全部转让给A公司。王先生如何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解析】根基现行税法规定,纳税人取得受雇非上市公司授予符合条件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转让股权时,按“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申报缴纳个税,不得按“工资薪金所得”申报纳税。

      注意:纳税人取得受雇非上市公司授予符合条件的股权奖励,取得成本为零,全额按转让价格的20%申报缴纳个税

      法规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

     一、对符合条件的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实行递延纳税政策

  (一)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股权转让时,股票(权)期权取得成本按行权价确定,限制性股票取得成本按实际出资额确定,股权奖励取得成本为零。

     根据以上规定,王先生将M公司奖励的限制性股票,以10元/股全部转让给A公司,应按规定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100万元,由A公司依法代扣代缴。

       王先生转让限制性股票应纳个人所得税额=(50*10-0)*20%=100(万元)

       若A公司未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王先生也未自行申报纳税,税务机关将依法向王先生追缴应扣未扣个税100万,对A公司处0.5倍到3倍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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