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我院涉及的个人所得,主要是工资薪金(含年终一次性奖金)和劳务报酬。现就相关计税规定说明如下:
一、工资薪金计税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一)按月取得的工资薪金计税
应纳税所得额=职工按月取得的工资、薪金(不包含住房公积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3500元
应缴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对应速算扣除数
相应税率和对应速算扣除数详见下表:
现行工资薪金所得税率表 |
|||
级数 |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
税率% |
速算扣除数 |
1 |
不超过1500元的 |
3 |
0 |
2 |
超过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 |
10 |
105 |
3 |
超过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 |
20 |
555 |
4 |
超过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
25 |
1005 |
5 |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
30 |
2755 |
6 |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
35 |
5505 |
7 |
超过80000元的部分 |
45 |
13505 |
注:本表所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3500元后的余额。 |
(二)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
2005年,国家税务总局对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办法施行分摊计税法,明确指出全年一次性奖金包括年终加薪、绩效考核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并以上述收入全额分摊至12个月的数额确定适用税率,再按规定方法计算应缴税额。由于上述计算纳税方法是一种优惠办法,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人,该计算纳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1)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且获取奖金当月个人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3500
计算方法是:用全年一次性奖金总额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对照《工资、薪金所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对应的速算扣除数,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个人当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且获取奖金当月个人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3500
计算方法是:用全年一次性奖金减去“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3500的差额”后的余额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对照《工资、薪金所得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对应的速算扣除数,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个人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3500-个人当月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三)综合实例
实例一:
某纳税人2014年1月取得属于全年一次性奖金36000元,当月工资、薪金5100元,应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方法:
第一步:36000÷12=3000(元)
第二步:3000元适用的工资、薪金所得税率为15%,速算扣除数为125元。
第三步:36000×15%-125=5275(元)
当月工资薪金计税方法:
应纳税额=(5100-3500)×10%-105=55(元)
2014年1月该纳税人共缴纳个人所得税=5275+55=5330元。
实例二:
某纳税人2014年1月取得属于全年一次性奖金20000元,当月工资、薪金2100元,应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方法:
第一步:[20000-(3500-2100)]÷12=1550(元)
第二步:1550元适用的工资、薪金所得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105元。
第三步:[20000-(3500-2100)]×10%-105=1755(元)
当月工资、薪金计税方法:
当月工资、薪金未达缴纳个人所得税标准,无需纳税。
2014年1月该纳税人共缴纳个人所得税=1755+0=1755元。
二、劳动报酬所得计税
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1.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
应纳税额=(劳务报酬-800)×20%
2.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
应纳税额=劳务报酬×(1-20%)×20%
劳务报酬所得一次取得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元至5万元的部分,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五成;超过5万元的部分,加征十成。
三、纳税申报
除了学院代扣代缴外,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纳税人还应到地税(我院个税目前属于长安区地税管理)办理纳税申报:
(一)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
(二)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三)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四)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义务人,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