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终奖“第13个月工资”怎么缴纳个人所得税
近年来,很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其他单位在年末给职工多发1个月的工资,即实行年13个月工资制,也就是所谓的“年底双薪”。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明确双薪制下的个税缴纳问题。
据悉,对于“第13个月工资”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先后下发过两个文件,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62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
“第13个月工资”就需按照国税发[2005]9号文件来执行。即,“第13个月工资”将视为“全年一次性奖金”来计算缴纳个税。具体的计税办法有两种:
(一)先将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二)将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本条第(一)项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计算公式如下:1.如果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2.如果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一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
年终奖金额不同计税方式也不同
根据国税发[2005]9号文规定,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
1.先将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2.将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以上第1项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计算公式如下:
(1)如果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如果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