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内容:
自然人甲于2020年12月1日向其投资的乙公司借款1000万元,未在2020年12月31日前归还,甲在2021年5月23日归还了该笔借款。根据财税〔2003〕158号第二条和国税发〔2005〕120号第三十五条第(四)项规定,请问:1.乙公司是否应当在12月31日代扣甲“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个人所得税200万元?2.年底未归还,但实际借款期限不足6个月,是否属于期限超过一年?3.已代扣代缴,甲归还了该笔借款,是否可以申请退税?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规定:第二条 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根据《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秦皇岛市局个人投资者借款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请示的批复》(冀地税函[2013]68号)规定:一、个人投资者归还从其投资企业取得的一年以上借款,已经按照“利息、股息、红利”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应予以退还或在以后应纳个人所得税款中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