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地,具有逃避缴纳应缴税款而非法获利的目的,构成偷税的主观要件是故意;伪造记帐凭证、少列收入,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构成偷税的主观行为要件;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构成偷税的行为后果。被税局定性偷税没商量。
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2013年第5号)
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但凡事总有例外——
2021年1月18日晚间,广东三和管桩股份有限公司在相关资料中披露,公司财务总监代发奖金的具体情况和账务处理如情况:
2017年初,由杨小兵代发的2016年中高层奖金合计635万元,2018年初,由杨小兵代发的2017年中高层奖金872.19万元。
2017年1月与2018年2月,公司为了降低相关管理人员个人所得税税负水平,通过现金提现形式对相关管理人员发放现金奖金,按管理人员计提奖金(计入当年管理费用),按生产工人发放,具体情况如下:
2016年12月,公司计提了相关管理人员2016年的年终奖,并计入管理费用;2017年1月,公司从银行提现,并视作发放上述计提的年终奖,同时存入财务总监个人账户,财务总监将其分别转至各相关管理人员个人账户,其个税申报方面视作发放了基本工资较低的生产工人的现金奖金,并按照较低的税率扣缴个人所得税。
2017年12月,公司计提了相关管理人员2017年的年终奖,并计入管理费用;2018年2月,公司从银行提现,并视作发放上述计提的年终奖,仍存入财务总监账户,并将其分发给其他相关管理人员,其个税申报方面视作发放了基本工资较低的生产工人的现金奖金,并按照较低的税率扣缴个人所得税。
经核查,发行人在2016、2017年存在的代发高管奖金事项,相关成本在计提当年按照会计准则的要求计入了管理费用。上述人员均已同意对节约的个税进行补缴并已经和税局进行了沟通,税局已同意对奖金发放当月的个税进行重新申报处理,不会对公司及相关人员进行处罚。由于上述奖金已按照权责发生制的要求计入当期的管理费用,本次补缴个税仅涉及相关管理人员个人缴纳少缴的个税(即补足原按照生产工人税率计算个税而少缴的税款),对公司的当期损益、成本费用核算及分类没有影响。截止目前,相关人员已完成补缴税款。
因此,项目组认为,代发奖金事项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案例资料来源:陇上税务《财务总监提现金代发中高层奖金,已补缴个税,未处罚》
三和管桩“个税筹划案”是该公司迫于上市监管的压力,自查自纠,重新申报补税、滞纳金,税局不予处罚。
但,若是被税务机关稽查局查处,被税局定性偷税没商量,补税、滞纳金和罚款一样都不能少。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杨小兵等直接责任还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每日一税提醒:三和管桩所谓“个税筹划”,不可效仿!
---本文来源于“每日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