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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一个企业经营过程中都少不了费用报销,很多企业尤其是私营企业,为了少扣一点个税是费尽了心思,虽然想省钱的出发点是没错,但是以偷逃税款为手段,为以后经营留下了无尽的税收隐患,这不应该,也更不值了。经过这几年的工作我汇总了几种比较典型的情况与大家分享一下:
1、隐瞒业务实质,使用人为选择低税率申报。有一个教材出版企业,他们是按销售册数给公司员工计算奖金。但是申报个税的时候并未按工资薪金(现在是综合所得)申报,而是把公司所有的人员全部列入了教材编写组,然后把业务提成按稿酬所得进行了申报。经过测算多年以来少缴的个人所得税积累成了一个庞大的数字,成了公司最大的税收风险。
2、报销一些与公司经营无关的费用项目来逃避个税,这是比较低级的方法。采用这种方法报销的一般是一些对财务不了解的老板。有一次在对一个韩国货代公司审计时发现了几万元的修牙发票。经询问是给公司负责人的补贴款,又不想申报个税,于是这个负责人就各种找票,结果把个人修牙的发票开成公司抬头报销了。我问他时,他跟我说,这发票是公司抬头啊,为什么不能报呢。我跟他说,跟公司经营有关的合理的费用是可以报销,但是如果说这与公司经营有关,那么公司哪项经营与修牙相关呢。如果你报销,就应当视同公司对员工的补贴计,并入工资薪金申报个税才可以。显然他是不打算这么办的。又如,有的企业报销耳环支出、化妆品支出直接混在了办公费里,这道理是一样的。
3、通过报销貌似合理的票据达到少交个税的目的。在审计一家医疗器材公司时,我发现公司有几个人每个月都会报销大量加油发票,更有一个月一个人报销了加油发票11万,日期从某月1号到23号每天都开具3000到5000不等的发票。针对这种异常,我询问了财务负责人,他的回答是,这是公司给业务员的业务提成款,又不想交个税,只能找发票报销。并且公司与员工签订了私车公用合同,公司无偿使用车辆,公司报销车辆费用。针对上述情况 我们分析一下,这家企业的操作犯了如下几个错误:(1)个人所得税未如实申报。(2)费用支出不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的要求。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与公司实际经营相关的合理的费用是可以报销。但是这个人每天3000到5000的加油费,他就不是相关且合理的费用了。某省税务部门进行检查时针对这种情况让企业补缴过个人所得税,所以这种方法慎用为妙。(3)签订的私车公用合同规定无偿使用,这就更不应该了。人家税务局是有权按市场价给你核定一个适当的租金金额,然后征收你的财产租赁所得增值税及个人所得税的。
4、通过教育经费列支貌似合理的学费支出。典型的就是在公司报销党校学历教育,大学在职研究生学费支出。《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规定的范围:“(五)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支范围包括:1.上岗和转岗培训;2.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3.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4.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5.特种作业人员培训;6.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7.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8.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9.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10.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11.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 
财建[2006]317号财政部、全国总工会等部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九)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所需费用应由个人承担,不能挤占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
从以上规定来看,也是应当个人承担相关费用,如果列支了,就当并入综合所得申报个税。
5、通过组织少数人旅游的形式实现对个人的奖励,达到少交个人所得税的目的。这个一般是报销在什么红色之旅支出啦,团建支出里啦。但是仔细检查会发现并非全员性的活动。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叶霖儿就此问题回答:对于任职受雇单位发给个人的福利,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依法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未向个人量化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我们可以这么理解:对于企业组织员工旅游,如果企业是按车费、餐费、住宿费、服务费等项目整体和旅行社结算的情况下,可以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果是按人头和旅行社进行结算的话,则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所以这种方法避免个税是有很严格的前提条件,在大数据的情况下,很容易分辨出是不是全员参加,如何结算,所以如果有应税情况出现,照实申报还是最佳选择。
6、公司购买大金额礼品送客户直接列入业务招待费,不申报个税。这个是在大多数私营公司都有的现象,只是金额大小的问题,例如北京某上市公司,为了开拓河北业务,一次性采购高级包30个,金额40万元赠送客户,又如某劳务公司一次性购买二锅头80箱价值15万,实际检查时他们也承认是送了客户,但是就是没有申报个税。
---来源于个人所得税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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