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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施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下的税收模式 2019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包括:对四项综合所得实行按年综合计税,次年申报期实行自行申报、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等征管模式。

(2)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间规定

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交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办理汇算清缴。预扣预交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3)需要自行办理纳税申报的情形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三十六条 纳税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一)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

(二)从中国境内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三)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四)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

(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

(一)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

(二)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

(三)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

(四)取得境外所得;

(五)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

(六)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七)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并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

(4)增加纳税人识别号的规定

第九条 规定 :纳税人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以中国公民身份号码为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没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由税务机关赋予其纳税人识别号。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时,纳税人应当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纳税人识别号。

(5)增加了公益捐赠的扣除

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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