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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一周,个人所得税好的政策不断,对于大家影响比较大的政策主要是以下两个政策:

  《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政策延续实施至2027年12月31日》,《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通知》。

  今天我们将重点解读一下后者:《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通知》。毫无疑问,这是一个好的政策!!!大家都希望可以尽快落实。细心的税友发现这样的一个问题(文件第五条):

五、上述调整后的扣除标准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

  最近也就是呢,政策是“2023年8月31日发布”,却是“2023年1月1日起实施”,于是有税友就问了,那前边8个月少的怎么加上呢?紧接着,国税总局也发文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政策的公告(附解读)》,文章第四条如下:

“四、《通知》发布前,纳税人已经填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并扣缴个人所得税的,多缴的税款可以自动抵减纳税人本年度后续月份应纳税款,抵减不完的,可以在2023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继续享受。”

说的很明白了:

1.多缴的税款可以自动抵减纳税人本年度后续月份应纳税款。这就意味着,下个月,大家的工资可以少扣税,到手的工资可能会多了!!!

2.抵减不完的,可以在2023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继续享受。这就意味着,2024年的3-6月个税汇算清缴时,可能会有退税!!!

说的很明白了:

下个月到手工资一定会变多,来年可能会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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