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
二、扣除项目明细
1.投资者减除费用:自2018年10月1日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减除费用为5000元/月。投资者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减除费用由投资者选择在其中一个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中扣除。
2.职工工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向其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
3.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与企业生产经营费用混合在一起,并且难以划分的,全部视为投资者个人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4.企业生产经营和投资者及其家庭生活公用的固定资产:企业生产经营和投资者及其家庭生活公用的固定资产,难以划分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企业的生产经营类型、规模等具体情况,核定准予在税前扣除的折旧费用的数额或比例
5.工会经费、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的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6.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7.业务招待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8.准备金:企业计提的各种准备金不得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