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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公司是张先生和小王总共同投资1000万元于2016年依法设立的生物科技公司,张先生占股90%,小王总占股10%。M公司由张先生经营,小王总未参与经营管理。

2021年2月,M公司给股东小王总发年终奖14万元,适用单独计税扣缴个税。2023年2月,主管税务机关责成M公司按视同分红补扣小王总个税,问税务机关处理是否正确?

解析:

经查,该公司自成立以来的工资表、财务资料、劳动合同等资料,M公司与小王总未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员工考勤记录。仅凭2021年2月M公司自制内部凭证工资表,经管理层审批后给小王总发2020年年终奖14万元,并适用单独计税扣缴个税。

答案解晓:

小王总是M公司的股东,但不是M公司员工,没有任何资料可以证明小王总受雇于M公司,或在M公司任职。M公司给小王总计发的年终奖并非真实的年奖,是不能享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优惠政策的。

       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8版)》(国令第707号)

   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法规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

     一、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

       既然M公司给股东小王总发的所谓年终奖不属于工资、薪金所得,不能享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优惠政策,那么该如何征税呢?

       从业务实质来看,小王总2021年2月从M公司取得的所谓年终奖,到税务机关检查前都未归还,作为股东长期占用M公司资金,未用于公司生产经营,其实质是从M公司借款。

      税务机关视为M公司对小王总的红利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责成M公司补扣补缴个税。

      法规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

     二、关于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长期不还的处理问题

  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经过以上分析,M公司财务承认,2021年2月M公司给股东小王总发年终奖14万元,是该公司财务给小王总从M公司长期借款的税收筹划。


来源于:每日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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