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个人所得税法第七条所称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
是指居民个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该所得来源国家(地区)的法律应当缴纳并且实际已经缴纳的所得税税额。
2.个人所得税法第七条所称纳税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是居民个人抵免已在境外缴纳的综合所得、经营所得以及其他所得的所得税税额的限额(以下简称抵免限额)。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来源于中国境外一个国家(地区)的综合所得抵免限额、经营所得抵免限额以及其他所得抵免限额之和,为来源于该国家(地区)所得的抵免限额。
3.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外一个国家(地区)实际已经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
(1)低于依照前款规定计算出的来源于该国家(地区)所得的抵免限额的
应当在中国缴纳差额部分的税款;
(2)超过来源于该国家(地区)所得的抵免限额的
其超过部分不得在本纳税年度的应纳税额中抵免,但是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来源于该国家(地区)所得的抵免限额的余额中补扣。补扣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4.居民个人申请抵免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应当提供境外税务机关出具的税款所属年度的有关纳税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