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04月05日,税乎网发布《重大税案:定融产品融资逾180亿,利息个税补税、罚款逾1.45亿元》,该文披露:
某公司(为了讨论方便,以下简称M公司)2019年开始实施“非公开发行定向融资计划”,先后向西部金融资产交易中心(贵州)有限公司、广西捷算资产交易市场服务有限公司等6家资产交易机构备案登记,由青岛恒天鑫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青岛恒天鑫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恒天万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承销。
M公司正式于2020年7月1日开始向社会融资,根据公司“应付债券-面值”明细账记载,并与公司银行流水相核对,2020年7-12月发行公司债券427540万元,2021年发行公司债券1169900万元,2022年1-3月发行公司债券206430万元,合计1803870万元。2022年3月“应付债券-面值”明细账期末贷方余额791140万元。
根据该企业《非公开融资计划认购协议》记载,采取一次性还本付息方式,融资期限有3个月、6个月和一年期不等,年化收益率7.7%-9.2%左右。
根据该企业“应付债券-应付利息”明细账记载及相应记账凭证所附的名单、利息金额造册统计,2020年公司计提债券应付利息81682484.91元,实际未支付;2021年计提债券应付利息608371340.85元,实际支付376215912.81元,其中支付给个人融资利息337901051.40元;2022年1-3月计提债券应付利息174369530.24元,实际支付158721927.78元,其中支付给个人融资利息146647686.70元;3月底“应付债券-应付利息”明细账贷方余额329485515.41元。
总计支付个人利息484548738.10元,该企业未按规定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96909747.62元。
2023年03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六安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对M公司作出《税收行政处罚决定书》( 六税一稽罚〔2023〕5号),该文披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第九号)第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07号)第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四条第(三)项、第二十四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第第四十九号)第六十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依法对M公司未按规定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96909747.62元,处50%的罚款48454873.81元。
毫无疑问,M公司支付定向融资计划个人投资者利息484,548,738.1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政策规定,M公司为扣缴义务人,应按“股息、利息、红利所得”适用20%税率,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96,909,747.62元。
M公司作为扣缴义务人,不按规定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主管税务机关可依法处应扣未扣税款0.5倍到3倍的罚款。
M公司不履行法定扣缴义务,被处罚款48,454,873.81元,该罚款还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实际损失为60,568,592.26元,代价太大了。
附:
定向融资计划是指依法成立的企事业单位法人、合伙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向特定投资者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投融资产品。其本质是经各地方金融办公室审核批准,以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为目的,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开展的业务。每个金交所发行的产品均需到地方金融办进行备案。
发债主体应当以非公开方式募集债券,每款私募债券的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200人。
---来源于:每日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