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独立从事各种非雇佣的各种劳务所取得的所得,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一方面,劳务报酬适用的是20%的比例税率,但由于对于一次性收入畸高实行加成征收,实行相当于适用三级超额累进税率。因此一次收入数额越大,其适用的税率就越高。我们就可以考虑是否可以从税率方面来实现节税。另一方面,劳务报酬是独立劳动所得,若为一次性收入,以取得该收入为一次;若为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我们就可以从支付次数上来考虑是否有节税空间。综上所诉,我们将从劳务报酬所得与工资、薪金所得转化筹划与支付次数筹划两个方面来进行讨论。
1.劳务报酬所得与工资、薪金所得转化的筹划。
劳务报酬和工资、薪金所得的区别是:工资、薪金所得存在稳定的雇佣和被雇佣关系,而劳务报酬所得不存在该关系。税法规定:劳务报酬所得使用的是20%的比例税率,对一次收入畸高的,采取加成征收。工资、薪金所得使用的是3%-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可以明显看出,相同数额的工资、薪金所得比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的税率不同。通常情况下,收入额较低时,作为工资、薪金所得可以节税,收入额较高时,作为劳务报酬可以节税。
例1:某著名律师陈某退休后在一家公司担任法律顾问,与公司鉴定合同每月收入为3000元。
方案一:若陈某与该公司签订合同没有建立稳定的雇佣关系。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计算应纳所得税额。
应纳所得税额=(3000-800)*20%=440(元)
方案二:若陈某与该公司签订合同时建立稳定的雇佣关系。那么陈某就应当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由于所得未超过3500,元,因此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通过上例我们可以明显看出,由于陈某的收入较低,如果在签订合同时建立稳定的雇佣关系,那么就可以作为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就可以每月为陈某节省440元的税费。
例2:某著名作者李某为一家杂志社写稿,与该杂志社签订合同每月收入30000元。
方案一:若李某与该杂志社签订合同时没有建立稳定的雇佣关系,那么就应该按劳务报酬所得计算应纳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30000*(1-20%)=24000(元)
该纳税人一次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按税法规定实行加成征收。
应纳所得税额=20000*20%+(24000-20000)*30%
=5200(元)
方案二:若李某与该杂志社签订合同时建立稳定的雇佣关系,那么就就应当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应纳所得税。
应纳所得税额=(30000-3500)*25%-1005=5620(元)
由于李某的收入较高,我们可以明显看出,若李某与杂志社不建立稳定的雇佣关系,就可以作为劳务报酬所得纳税,可以每月为李某节省420元的税费。
2.支付次数筹划法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对于同一项目取得连续性收入的,以每一月的收入为一次。但在现实生活中,由于种种原因,某些行业收入的获得具有一定的阶段性,即在某个时期收入可能较多,而在另一些时期收入可能会很少甚至没有收入。这样就有可能在收入较多时适用较高的税率,而在收入较少时适用较低税率,甚至可能连基本的抵扣额也不够,造成总体税负较高。
例如,张某为某企业职工,业余自学通过考试获得了注册会计师资格,和某会计师事务所商定每年年终到该事务所兼职三个月(由于会计业务的特殊性,到年底会计业务特别多,平时则很少)。年底三个月每月可能会支付30000元劳务报酬。
如果张某和该事务所按实际情况签约,则张某应纳税额的计算如下:
月应纳税额=30000×(1-20%)×30%-2000=5200(元)
总共应纳税额=5200×3=15600(元)
如果张某和该会计师事务所商定,年终的劳务费在以后的一年中分月支付,具体形式不限,则每月大约支付7500元。则:
月应纳税额=7500×(1-20%)×20%=1200(元)
总共应纳税额=1200×12=14400(元)
则经过筹划,张某可以少缴税款1200元。
以上两种方法都可以比较简单有效的实现劳务报酬的纳税筹划。
在实际生活中,当我们面对劳务报酬所得的时,就可以先计算一下是将所得作为劳务报酬还是作为工资薪金更节税,这样我们就可以决定是否与业主建立雇佣关系。同样,通过简单计算,我们也可以得出增加支付次数可以节税。同时,这种支付方式也使得业主用不着一次性支付较高费用,减轻了其经济负担,相信业主也会比较乐意去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