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应纳税所得额确定
1.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查账征收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扣除项目比照个体工商户的规定确认。
3.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
二、应纳税额计算
经营所得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全年收入总额-成本、费用及损失)×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三、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级数 |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
税率(%) |
速算扣除数(元) |
1 |
不超过30 000元的 |
5 |
0 |
2 |
超过30 000至90 000元的部分 |
10 |
1
500 |
3 |
超过90 000至300 000元的部分 |
20 |
10 500 |
4 |
超过300 000至500 000元的部分 |
30 |
40 500 |
5 |
超过500 000元的部分 |
35 |
65 500 |
四、“经营所得”的计税依据与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类似,以下内容仅列示“经营所得”的特殊扣除规定。
扣除项目 |
税前扣除规定 |
|
生产经营费用和个人、家庭费用 |
划分清晰 |
据实扣除 |
混用,难以分清的费用 |
“40%”视为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准予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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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 |
职工 |
据实扣除 |
业主本人 |
(1)不得扣除:实发工资 |
|
三项经费 |
职工 |
以“实发工资薪金总额”为计算依据 |
业主本人 |
以“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3倍”为计算依据 |
|
职工教育经费 |
扣除比例为2.5% |
|
补充养老、补充医疗保险 |
职工 |
分别不超过实发工资薪金总额的5%的部分准予扣除 |
业主本人 |
分别不超过“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3倍”的5%的部分准予扣除 |
|
捐赠 |
公益性捐赠 |
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扣除 |
符合法定条件的准予“全额扣除” |
||
非公益性捐赠 |
不得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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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置研发专用设备 |
单价<10万元 |
准予一次性全额扣除 |
单价≥10万元 |
按固定资产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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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其他扣除项目和不得扣除项目,如业务招待费、广告和业务宣传费、借款费用、社会保险等与企业所得税完全一致,此处不再赘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