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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哈税稽二处〔2022〕163号


邹**:(纳税人识别号:42092319******2996)

我局(所)于2020年11月17日至2022年9月27日对你(单位)(地址:湖北省************)2009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就虚开发票案所涉及个人所得税问题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邹**在2009年至2014年期间承包黑龙江**********有限公司项目哈尔滨市松北区**********建设工程,取得工程款2050000元,采取伪造、变造涉税资料、隐匿工程款收入的方式,不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已构成偷税,造成少缴个人所得税85700元。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税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1年修订,自2011年9月1日执行)第二条、第三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27号)第三条、第十条及《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何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以及个体工商户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饮食业纳税人综合征收率的公告》(哈地税公告2011第3号)的规定,该个人应补缴个人所得税(税款所属期2014年度)85700元。

(二)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对上述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的个人所得税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哈尔滨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案件审理科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二O二二年十月十九日


【补充】从上面的案例,邹**在2009年至2014年期间取得工程款2050000元,缴纳个人所得税,是按照劳务报酬还是经营所得缴纳个税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27号)第三条 承包建筑安装业各项工程作业的承包人取得的所得,应区别不同情况计征个人所得税:经营成果归承包人个人所有的所得,或按照承包合同(协议)规定,将一部分经营成果留归承包人个人的所得,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征税;以其他分配方式取得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从事建筑安装业的个体工商户和未领取营业执照承揽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建筑安装队和个人,以及建筑安装企业实行个人承包后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经济性质的,其从事建筑安装业取得的收入应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从事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其他人员取得的所得,分别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和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第十条 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和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代扣代缴税款的,纳税人应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来源于:小陈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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