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经营所得的应纳税额计算。胡昊与吴桢在上海共同创办了景鸿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利润分配比例胡昊为60%,吴桢为40%。2021年景鸿合伙企业实现收入总额1000万元,成本费用600万元,其中,列支胡昊工资12万元,其他事项纳税调整增加额为38万元。 胡昊2021年无任何综合所得,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2.4万元,符合条件的专项附加扣除3.6万元。吴桢在一家公司上班,2021年的工资薪金为20万元,实际缴纳三险一金为4万元,符合条件的专项附加扣除为3万元,已由单位在发放工资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进行了扣除,另外吴桢从经营所得中拿出50万元捐赠给公益慈善事业。请问:胡昊与吴桢来源于景鸿合伙企业的经营所得应该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
解析:
1、计算景鸿合伙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成本费用+税前列支的投资者工资+纳税调整增加额=1000-600+12+38=450万元。
2、计算个人来源于景鸿合伙企业的经营所得:
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胡昊来源于景鸿合伙企业的经营所得=450x60%=270万元
吴桢来源于景鸿合伙企业的经营所得=450x40%=180万元
3、计算个人经营所得的应纳税额
(1)胡昊没有综合所得,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胡昊经营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270-6-2.4-3.6=258万元
适用税率35%,速算扣除数65500
应交个人所得税=258x35%-6.55=83.75万元
(2)吴桢有综合所得的,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已在综合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扣除的,不能重复扣除。
吴桢经营所得扣除捐赠之前的应纳税所得额=180万元
准予扣除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额=180x30%=54万元
实际捐赠50万元,小于扣除限额,可以据实扣除。
扣除捐赠额之后的应纳税所得额=180-50=130万元
适用税率35%,速算扣除数65500
应交个人所得税=130x35%-6.55=38.9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