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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地,居民个人从企业取得的工资,企业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个税,次年进行个税汇算清缴时并入综合所得申报缴纳个税。

    但是,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从合伙企业取得的工资,应按“经营所得”申报缴纳个税,不得按“工资薪金所得”申报纳税

    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

    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五)经营所得,是指:

  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案例01】王老五是A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LP,按月从A合伙企业取得的工资2万元,A合伙企业应按“经营所得”,在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税。

   【案例02】张三是B帝豪包装厂(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按月从B帝豪包装厂取得的工资3万元,B帝豪包装厂应按“经营所得”,在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税,不得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税。

   【案例03】罗小姐是C信息服务部(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每月从C信息服务部取得的工资1.8万元,C信息服务部应按“经营所得”,在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税。

   小结: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从合伙企业取得的工资,应按“经营所得”申报缴纳个税。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亦然。

---来源于:每日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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