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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将对上一年度的个人所得税情况进行汇算清缴。这样,就有一个问题:年度汇算清缴申报税务机关怎么确定呢?

负责受理纳税人年度汇算申报的税务机关,主要分为三种情形:

情形一:年度汇算期内,纳税人自行办理或受托人为纳税人代办年度汇算。

1.有任职受雇单位的

向其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有两处及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向其中一处申报。按照累计预扣法为纳税人预扣预缴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单位视同为纳税人的任职受雇单位,这部分纳税人需向单位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算。

案例1:纳税人张先生2021年上半年在A市A区某公司任职,下半年到B市B区某单位从事保险营销员工作,该单位按累计预扣法为其预扣预缴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上述两个单位均视为张先生的任职受雇单位,其可以在A市A区税务局或者B市B区税务局之间选择办理年度汇算。

2. 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

向其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或者主要收入来源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纳税人已在中国境内申领居住证的,以居住证登载的居住地住址为经常居住地;没有申领居住证的,以当前实际居住地址为经常居住地;纳税人也可以选择主要收入来源地即一个纳税年度内向纳税人累计发放劳务报酬、稿酬及特许权使用费金额最大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为受理申报机关。

案例2:纳税人张先生户籍所在地为A市A区,经常居住地为B市B区,没有任职受雇单位。2021年从C市C区某单位、D市D区某单位分别取得劳务报酬10万元和5万元,全年没有其他综合所得,那么其主要收入来源地主管税务机关是C市C区税务局。张先生可以在户籍地A市A区、经常居住地为B市B区、主要收入来源地C市C区的税务局之间,选择一处申报办理年度汇算。


情形二:年度汇算期内,若由任职受雇单位在年度汇算期内为纳税人代办年度汇算,则向单位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情形三:年度汇算结束后,为便于纳税服务和征收管理,《公告》进一步明确税务部门将为尚未办理年度汇算的纳税人确定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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