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的规定,下列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各项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1)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2)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3)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4)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5)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6)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7)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