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工资、薪金所得
1.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也就是说,个人取得的所得,只要与任职、受雇有关,不管其单位的资金开支渠道如何,或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支付的,都是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课税对象。
2.根据我国目前个人收入的构成情况,规定对于一些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予征税。这些项目包括:
(1)独生子女补贴;
(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3)托儿补助费;
(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5)外国来华留学生领取的生活津贴费、奖学金。
二、个税税率表
居民个人每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综合所得适用七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3%~45% 。
级数 |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 |
预扣率(%) |
速算扣除数 |
1 |
不超过36 000元的 |
3 |
0 |
2 |
超过36 000元至144 000元的部分 |
10 |
2 520 |
3 |
超过144 000元至300
000元的部分 |
20 |
16 920 |
4 |
超过300 000元至420
000元的部分 |
25 |
31 920 |
5 |
超过420 000元至660
000元的部分 |
30 |
52 920 |
6 |
超过660 000元至960
000元的部分 |
35 |
85 920 |
7 |
超过960 000元的部分 |
45 |
181 920 |
注:本表所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税法的规定,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收入额减除费用60000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次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
三、居民个人综合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1.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
累计预扣法是指扣缴义务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预扣预缴税款时,以纳税人在本单位截至当前月份工资、薪金所得累计收入减除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和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率表。
2.累计预扣预缴个税计算方法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其中,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 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