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的规定,非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的四个征税项目,应分别计算应纳税
所得额,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三》分别计算应纳税额,除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以外,不需要合并计算。
(1)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非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每月应纳税所得额x税率-速算扣除数
(2)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非居民个人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纳税额=每次应纳税所得额x税率-速算扣除数(特别注意税率)
非居民个人 |
应税收入额 |
应纳税额 |
扣缴方式 |
扣缴申报 |
工资薪金所得 |
全部收入额 |
(月收入额-5000)x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
按月 |
税款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 |
劳务报酬所得 |
收入额x80% |
每次收入额x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
按次 |
|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
收入额x80% |
|||
稿酬所得 |
收入额x80%x70% |
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三
(非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
级数 |
应纳税所得额 |
税率(%) |
速算扣除数 |
1 |
不超过3000元的 |
3 |
0 |
2 |
超过3000元至12000元的部分 |
10 |
210 |
3 |
超过12000元至25000元的部分 |
20 |
1410 |
4 |
超过25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
25 |
2660 |
5 |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
30 |
4410 |
6 |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
35 |
7160 |
7 |
超过80000元的部分 |
45 |
1516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