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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的规定,非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的四个征税项目,应分别计算应纳税

所得额,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三》分别计算应纳税额,除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以外,不需要合并计算。

  (1)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非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每月应纳税所得额x税率-速算扣除数

  (2)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非居民个人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纳税额=每次应纳税所得额x税率-速算扣除数(特别注意税率)

非居民个人

应税收入额

应纳税额

扣缴方式

扣缴申报

工资薪金所得

全部收入额

(月收入额-5000x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按月

税款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

劳务报酬所得

收入额x80%

每次收入额x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按次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收入额x80%

稿酬所得

收入额x80%x70%


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三

(非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

级数

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3000元的

3

0

2

超过3000元至12000元的部分

10

210

3

超过12000元至25000元的部分

20

1410

4

超过25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25

2660

5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30

4410

6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35

7160

7

超过80000元的部分

45

15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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