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享受条件
医保目录范围内的医药费用支出,医保报销后的个人自付部分。
(二)标准扣除方式:
新税法实施首年发生的大病医疗支出,要在2020年才能办理。
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是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且不超过80000元限额的部分。
(以小家庭为单位,可以扣除配偶和孩子符合条件的大病医疗支出)
例如:某人因大病住院花了3万元,其中1.5万不能扣除,另外1.5万可以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补扣。
(三)一个年度内纳税人自己、配偶和子女的大病医疗支出不可以累加扣除,应分别计算范围内自付部分的扣除额。
孩子的大病医疗支出不可以在父母双方分摊,只能选择父母一方依法扣除。
(四)备查资料:
患者医药服务收费及医保报销相关票据原件或复印件或者医疗保障部门出具的医药费用清单等。
年度汇算时需自行申报,会计报不了,且预扣预缴时不能扣,需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