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说明
1.纳税人本人及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没有住房,在主要工作城市租赁住房发生的租金支出,可以按照标准定额扣除。
主要工作城市:
纳税人任职受雇所在城市,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其经常居住城市。
另外,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
2.具体标准:
(1).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租房:每年18000元(每月1500元)
(2).其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租房:每年13200元(每月1100元)
(3).其他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含)的城市租房:每年9600元(每月800元)
二、注意事项:
1.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主要工作城市不同,各自在主要工作城市都没有住房,可分别进行扣除。
2. 纳税人及其配偶不得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三、常见问题
1.夫妻双方无住房,两人主要工作城市不同,各自租房,如何扣除?
答: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不同,且都无住房,可以分别扣除。
2.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扣除可以同时享受吗?
答:不可以。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只能二选一。如果对于住房贷款利息进行了抵扣,就不能再对住房租金进行抵扣。反之亦然。
3.纳税人首次享受住房租金扣除的时间是什么时候?
答:纳税人首次享受住房租赁扣除的起始时间为租赁合同约定起租的当月,截止日期是租约结束或者在主要工作城市已有住房。
4.合租住房可以分别扣除住房租金支出吗?
答: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合同的承租人扣除。因此,合租租房的个人(非夫妻关系),若都与出租方签署了规范租房合同,可根据租金定额标准各自扣除。
5.员工宿舍可以扣除租金支出吗?
答:如果个人不付租金,不得扣除。如果本人支付租金,可以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