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条件
医保目录范围内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的个人自付部分。
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
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享受时间:自行汇算清缴时 (第二年 3月1日——6月30日)
标准方式
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
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
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分别计算扣除额。
起止时间
每个纳税年度分别计算
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纳税年度
备查资料
医药服务收费及医保报销相关票据原件(或者复印件)等资料
填报信息
1、患者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
2、与纳税人关系
3、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总金额
4、医保目录范围内个人负担的自付金额等
热点问题
1.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方式是怎样的?
答: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2.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何时扣除?
答: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汇算清缴时扣除。
3.纳税人配偶、子女的大病医疗支出是否可以在纳税人税前扣除?
答: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其配偶一方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
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按规定分别计算扣除额。
4.纳税人父母的大病医疗支出,是否可以在纳税人税前扣除?
答:目前未将纳税人父母纳入大病医疗扣除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