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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条件和标准

享受条件

在主要工作城市租房,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本人及配偶在主要工作的城市没有自有住房;

(2)已经实际发生了住房租金支出;

(3)本人及配偶在同一纳税年度内,没有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政策。也就是说,住房贷款利息与住房租金两项

扣除政策只能享受其中一项,不能同时享受。

标准方式

(1)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每月1500元;

(2)除上述城市以外的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人的城市:每月1100元;

(3)除上述城市以外的,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人(含)的城市:每月800元。

起止时间

(1)租赁合同(协议)约定的房屋租赁期开始的当月——租赁期结束的当月;

(2)提前终止合同(协议)的,以实际租赁行为终止的月份为准。

备查资料

住房租赁合同或协议等


二.常见问题

1、租房租金怎么扣除?

答: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 

(二)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

市辖区户籍人口,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2、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如何扣除?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答:纳税人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应当通过远程办税端或电子模板填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在月度预扣预缴时报送给扣缴义务人或者年度终了后报送给主管税务机关,完整录入主要工作城市、租赁住房坐落地址、出租人姓名及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或者出租方单位名称及纳税人识别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租赁起止时间等信息(纳税人有配偶的,填写配偶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等信息),即可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3、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中,享受扣除需要保存哪些资料?

答:纳税人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住房租赁合同或协议等资料。

例:我的租房合同一不小心找不到了,会不会影响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答:复印或补签一份合同,因为根据个税专项附加扣除办法,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租赁合同、协议等有关资料备查。

4、住房租金要求留存备查的合同,有模板格式要求吗?

答:纳税人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填报主要工作城市、租赁住房坐落地址、出租人姓名及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或者出租方单位名称及纳税人识别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租赁起止时间等信息。

留存备查的住房租赁合同或协议,并无统一的模板要求,纳税人应参照以上规定,签订真实的租赁合同或协议,完整披露以上信息。

5、个人的工作城市与实际租赁房产地不一致,是否可以扣除住房租赁支出?

答: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规定标准定额扣除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例1:纳税人任职受雇单位在上海市,但日常工作地点在广州市,上海和广州均无自有住房。那么纳税人在广州发生的租房支出能否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答:按照实际工作地点广州的住房租金扣除标准进行扣除。

例2:任职受雇单位在A城市,在A城市发放工资申报个税,但是被外派到B城市,请问租房扣除标准是按照A城市还是B城市?

答:按照实际工作地B城市适用租房扣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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