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纳税人配偶在纳税人主要工作城市有住房但纳税人本人没有,纳税人租房可以填报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吗?
答:不可以。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纳税人不可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2、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又租房,是否可以填报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答:不可以。纳税人已有自有住房前提下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不可享受扣除。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才可以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3、纳税人自有住房坐落地和工作地点在同一城市不同区,为了减少通勤时间,在工作地点租房,纳税人可以填报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吗?
答:不可以。主要工作城市是指纳税人任职受雇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全部行政区域范围;纳税人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受理其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税务机关所在城市。比如主要工作城市在厦门,就包括了厦门市全部行政区域范围,住房坐落地与工作地点在不同区的,也属于有自有住房,因此不可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4、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时,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同一纳税年度内双方均可以填报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吗?
答:不可以。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且都没有自有住房,只能由一方(承租人)扣除住房租金支出。
5、夫妻双方无住房一个在厦门工作,一个在漳州工作,各自租房,请问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吗?
答: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不同且在主要工作城市都无住房,可以分别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6、个人(非夫妻关系)合租住房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需要注意什么?
答: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合同的承租人扣除。因此,合租租房的个人(非夫妻关系),若都与出租方签署了规范租房合同,可根据租金定额标准各自扣除。
7、填报享受完对应年度的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还需要保存租赁合同吗?
答:需要。享受扣除的朋友们,需要留存备查住房租赁合同、协议等相关资料,且应当留存五年哦。
---来源于:厦门税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