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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取得工资,仅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如何扣除?

纳税人未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仅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要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自行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除信息表》,并在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2.员工报送信息有误,谁应对员工报送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负责?

纳税人应当对报送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3.员工和企业应该将《扣除信息表》及相关留存备查资料留多久?

纳税人应当将《扣除信息表》及相关留存备查资料,自法定汇算清缴期结束后保存五年。

纳税人报送给扣缴义务人的《扣除信息表》,扣缴义务人应当自预扣预缴年度的次年起留存五年。

4.企业能拒绝为员工办理专项附加扣除吗?

纳税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扣除,不得拒绝。

扣缴义务人应当为纳税人报送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保密。

5.税局对专项附加扣除都有哪些惩戒措施?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责令其改正;情形严重的,应当纳入有关信用信息系统,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涉及违反税收征管法等法律法规的,税务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一)报送虚假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二)重复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三)超范围或标准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四)拒不提供留存备查资料;

(五)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纳税人在任职、受雇单位报送虚假扣除信息的,税务机关责令改正的同时,通知扣缴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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