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免税项目:
①独生子女费;
②托儿补助费;
③符合条件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就是人们所讲的“五险一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④福利费、救助金、救济金:
税法规定不属于免税福利费范围的主要有:超出国家规定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以及虽没有超出规定范围但支付给本单位职工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以及单位为个人购买的汽车、住房、电器等不属于临时性的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⑤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这里的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是指因公出差实际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财行[2006]313文件”规定,交通费和住宿费凭票报销, 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不实行定额包干企业可在规定定额内据实报销。我段管理人员的差旅费,施工人员的流动津贴就属于定额包干补助费;
⑥个人领取原提存的住房公积金和各项保险费;
⑦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⑧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
⑨达到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享受政府津贴的专家、学者),其延长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
⑩省级政府、军级以上单位,以及外国、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专家分析: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保监会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39号)的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对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年(200/月)。单位统一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应分别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按上述限额予以扣除。该文件同时明确,适用商业健康保险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是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以及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合伙人和承包承租经营者。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7号)的规定,保险公司销售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及时为购买保险的个人开具发票和保单凭证,并在保单凭证上注明税优识别码。个人购买商业健康保险未获得税优识别码的,其支出金额不得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