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义务人负担个人所得税税款,应将纳税义务人取得的不含税收入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如下:
1.1 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及适用加成征收税率的劳务报酬所得:
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费用扣除标准-速算扣除数)÷(1-税率)
1.2 全年一次性奖金所得
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费用扣除差额-速算扣除数)÷(1-税率)
2.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公式1.1、1.2中的税率,是指不含税所得按不含税级距(详见所附税率表一、二、三、四)对应的税率;公式2中的税率,是指应纳税所得额按含税级距对应的税率。
公式1.2中的费用扣除差额,是指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的情况下,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标准的差额;否则费用扣除差额为0。
①单位为员工负担工资薪金的个人所得税税款
员工税后工资5000元
应纳税所得额=(5000-3500-105)÷(1-10%)=1550元
应纳税额=1550×10%-105=50元
员工税前工资为5000+50=5050元
②单位为个人负担劳务报酬的个人所得税税款
员工税后工资5000元
应纳税所得额=(5000-3500-105)÷(1-10%)=1550元
应纳税额=1550×10%-105=50元
员工税前工资为5000+50=5050元
③单位为员工负担年终奖的个人所得税税款
员工税后年终奖120000元,月工资高于3500元
应纳税所得额=(120000-12060)÷(1-25%)=143920元
应纳税额=143920-120000=23920元
或=143920×25%-12060
或=(143920÷12×25%-1005)×12
④若上例中员工的月工资为3200元
应纳税所得额=(120000-300-12060)÷(1-25%)=143520元
应纳税额=143520+300-120000=23820元
或=143520×25%-12060
或=(143520÷12×25%-10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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