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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的所得(不含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用于资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经主管税务机关确定,可以全额在下月(工资、薪金所得)或下次(按次计征的所得)或当年(按年计下的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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