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说明】
中国公民王某取得来源于美国的一项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折合人民币12万元,以及一项股息所得折合人民币8万元,总计在美国缴纳税款折合人民币2万元;另外,还从日本取得一笔股息折合人民币10万元,被日本税务当局扣缴所得税2.2万元。王某能够向国内主管税务局提供全面的境外完税证明,且已证明属实。
(1)在美国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扣除限额
=12*(1-20%)*20%=1.92(万元)
(2)股息所得扣除限额
=8*20%=1.6(万元)
(3)在美国所得税款的扣除限额
=1.92+1.6=3.52(万元)
(4)在日本所得的扣除限额=10*20%=2(万元)
王某在中国实际缴纳的税款
(1)在美国缴税2万元<扣除限额3.52万元
其实际已纳税额准予全部扣除
在我国应补税款=3.52-2=1.52(万元)
(2)在日本缴税2.2万元>扣除限额2万元
准予扣除已纳税额=2万元
余额0.2万元可以在以后5个年度内补扣
(3)王某在中国实际应补交税款=1.5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