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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为员工购买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以及其它商业保险是否按规定代扣税。
提示要点:财税[2005]94号文、国税函[2005]318号文、粤地税发[1999]56号文
(1)单位为职工个人购买商业性补充养老保险等,在办理投保手续时应作为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2)因各种原因退保,个人未取得实际收入的,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予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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