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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简介

 

一、个人所得税的概念

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全部所得征收的一种收益税,以取得所得多少为负担能力的标准。它不仅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而且是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维持宏观经济稳定的重要手段。个人所得,有广义和狭义之分,我国个人所得税制中的个人所得概念,和其它实行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国家一样,通常情况下是指广义上的个人所得,即个人在一定的期间内通过各种来源渠道或方式获得的一切经济利益,不论这种利益是临时还是偶然取得的,不论是以货币、有价证券形式还是实物形式表现的,都属于个人所得税课税对象。

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制度,于1993年10月31日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修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予以设立,于1994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由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三部个人所得课税的法律、法规修改、合并而成。国务院于1994年1月28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之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三次对《个人所得税法》进行了修订,国务院相应地对《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进行了修订。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高票表决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现行《个人所得税法》作了相应修改。同日,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48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同年7月19日,温家宝总理签署第600号国务院令发布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与《决定》同步施行。

二、个人所得税的特点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特点主要体现以下几个方面:

1采用分类征收方式

目前,世界上普遍实行的个人所得税制,大致分为分类所得税制、综合所得税制和混合所得税制三大类。我国根据自身国情,对个人所得征税实行的是分类所得税制,将个人取得的各种所得具体划分为11大类,按不同的所得项目,分别采用不同的费用扣除标准,适用不同的税率和计税方法。实行分类课税制度,有利于源泉控管,纳税手续简便。同时,通过对不同所得采用不同的计税方法,使国家的宏观调控政策得以及时体现。

2比例税率与累进税率并用

3费用扣除额较宽

4计算简便

5采取课源制和申报制两种

三、个人所得税纳税人

居民纳税人。只要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即为居民纳税人:

1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

2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居住满1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即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内,在中国境内居住满365日,临时离境不扣减在华居住天数。

居民纳税人负有无限纳税义务,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所得,向中国境内缴纳个人所得税。

非居民纳税人。只要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即为非居民纳税人:

1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不居住的个人;

2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

非居民纳税人负有有限纳税义务,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向中国境内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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