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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离开公司再行权,其行权时市场价与实际买价之间的差额,仍是属于雇佣期间的一种报酬,应按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按财税〔2005〕35号文件以及国税函〔2006〕902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财税〔2005〕35号文件规定: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上款公式中的规定月份数,是指员工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的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长于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算。对如何理解“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问题,文件未作明确规定,总局口头答复,应理解为从授权日至行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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