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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发[1994]089号第二条:

 

  对于补贴、津贴等一些具体收入项目应否计入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范围问题,按下述情况掌握执行:

 

  (一)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对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他各种补贴、津贴均应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二)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1.独生子女补贴;

 

  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3.托儿补助费;

 

  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出台后,该文件国家没有明确废止。

 

因为根据财税[2005]183号第二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应根据国家税法统一规定,严格按照“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的政策口径掌握执行。除国家统一规定减免税项目外,工资、薪金所得范围内的全部收入,应一律照章征税。

 

对此,国税发[1994]089号已规定了“差旅费津贴”不属于征税项目,所以对差旅费津贴仍不征个人所得税。    但企业以差旅费津贴名义发放其他补贴、津贴的,应当并入工资薪金所得中计征个人所得税。与企业应税收入相关的合理的差旅费补贴支出,可以依法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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