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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法之所以规定居民个人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可以抵免,主要是为了解决重复征税问题,因此除国际通行的税收饶让可以抵免等特殊情况外,仅限于居民个人在境外应当缴纳且已经实际缴纳的税款。根据国际通行惯例,居民个人税收抵免的主要原则为:

一是居民个人缴纳的税款属于依照境外国家(地区)税收法律规定应当缴纳的税款;

二是居民个人缴纳的属于个人应缴纳的所得税性质的税款,不拘泥于名称,这主要是因为在不同的国家对于个人所得税的称呼有所不同,比如荷兰对工资薪金单独征收“工薪税”;

三是限于居民个人在境外已实际缴纳的税款。

同时,为保护我国的正当税收利益,在借鉴国际惯例的基础上,以下情形属于不能抵免范围:

一是属于错缴或错征的境外所得税税额;

二是按照我国政府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内陆和香港、澳门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安排规定不应征收的境外所得税税额;

三是因少缴或迟缴境外所得税而追加的利息、滞纳金或罚款;

四是境外所得税纳税人或者其利害关系人从境外征税主体得到实际返还或补偿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五是按照中国税法规定免税的境外所得负担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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