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依据
1.根据财政部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年164号文第三条,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收入额减去展业成本以及附加税费后,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展业成本按照收入额的25%计算。
扣缴义务人向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支付佣金收入时,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
2.对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佣金收入的劳务报酬所得,采取累计预扣方法预扣预缴税款,而不适用劳务报酬所得的比例加成预扣法。按照累计预扣法的规定,在预扣的过程中,可以扣除“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和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并以扣除后的余额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计算累计应预扣预缴税额,再减除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计算并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二、个税计算公式
展业成本=不含增值税收入*(1-20%)*25%
应纳个税所得额=不含增值税收入*(1-20%)-展业成本-附加税费
预扣预缴个税=(累计应纳个税所得额-累计社保-累计专项扣除-自然月份数*5000)*相应个人所得税率
三、个税税率表
级数 |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 |
预扣率(%) |
速算扣除数 |
1 |
不超过36000元的部分 |
3 |
0 |
2 |
超过36000元至144000元的部分 |
10 |
2520 |
3 |
超过144000元至300000元的部分 |
20 |
16920 |
4 |
超过300000元至420000元的部分 |
25 |
31920 |
5 |
超过420000元至660000元的部分 |
30 |
52920 |
6 |
超过660000元至960000元的部分 |
35 |
85920 |
7 |
超过960000元的部分 |
45 |
181920 |
四、案例讲解
小李是某保险公司营销员,2019年1月-3月,分别取得保险营销佣金收入20000元,30000元,206,000元,该保险公司接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款,向个人保险代理人支付佣金费用后,代个人保险代理人统一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假定小李每月应缴“三险一金”200元,专项附加扣除和其他扣除1000,附加税费征收率为12%(7%+3%+2%)。保险公司该如何预扣预缴小李的个人所得税。
解析:
1月份:
代征增值税=0×3%=0元
代征附加税费=0×12%=0元
展业费用=20000×(1-20%)×25%=4000元
计税收入额=20000×(1-20%)-4000-0=12000
应预扣个人所得税额=(12000-1×5000-1×200-1×1000)×3%=174元
2月份:
应征增值税=0×3%=0元
应征附加税费=0×12%=0元
展业费用=30000×(1-20%)×25%=6000元
计税收入额=30000×(1-20%)-6000-0=18000元
应预扣个人所得税=((12000+18000)-2×5000-2×200-2×1000)×3%-174=354元
3月份:
应征增值税=206000÷(1+3%)×3%=6000元
应征附加税费=6000×12%=720元
展业费用=(206000-6000)×(1-20%)×25%=40000元
计税收入额=(206000-6000)×(1-20%)-6000-720=153280元
应预扣个人所得税=((12000+18000+153280)-3×5000-3×200-3×1000)×20%-16920-174-354=1548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