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M公司2024年6月外购价值10万元的白酒,作为礼品赠送客户如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解析】外购商品赠与他人,他人为本单位员工的,应并入员工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他人为非本单位员工的,按照偶然所得项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本文仅讨论赠与对象为非本单位员工的情形。
可是,外购商品赠与他人如何确定个人所得税的应税所得呢?
实务中,有两种观点。
观点01:以实际购置价格为税后所得倒推个人所得税的应税所得
以本文案例来说,为了讨论方便忽略应视同销售的增值税及附加,赠与他人税后所得10.00万元,则可倒推含个人所得税所得为12.50万元(=10/80%),则应按偶然所得项目代扣代缴个税2.50万元。
观点02:以实际购置价格为个人所得税的应税所得
企业以外购商品赠与他人(非本单位员工的),应以实际购置价格为个人应税所得,按偶然所得项目代扣代缴个税。
法规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
三、企业赠送的礼品是自产产品(服务)的,按该产品(服务)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是外购商品(服务)的,按该商品(服务)的实际购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
法规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
三、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前款所称礼品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三条规定计算。
综上所述,2024年6月,M公司外购价值10万元的白酒赠与非本单位员工,应按偶然所得项目代扣代缴个税2.00万元。
---来源于:每日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