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两院院士的特殊津贴每人每年1万元)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退役金。
7.离退休工资。
8.驻华的使馆、领事馆人员免税。
9.见义勇为奖金。
10.按照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以个人工资中的部分作为社会保险(住房、医疗、失业、养老等)免税 。
1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士家属的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