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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两院院士的特殊津贴每人每年1万元)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退役金。

7.离退休工资。

8.驻华的使馆、领事馆人员免税。

9.见义勇为奖金。

10.按照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以个人工资中的部分作为社会保险(住房、医疗、失业、养老等)免税 。

1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士家属的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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