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义
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二、哪些收入属于工资、薪金所得
序号 |
项目 |
具体内容 |
1 |
各种补贴、津贴 |
除按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外,其他各种补贴、津贴均应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
2 |
以现金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医疗补助费 |
企业以现金形式发给个人的住房补贴、医疗补助费应全额计入领取人的当期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外籍个人以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除外 |
3 |
特聘教授取得的岗位津贴 |
教育部颁发的“特聘教授奖金”、“长江学者成就奖”除外 |
4 |
公务交通、通讯补贴 |
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
5 |
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 |
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即该保险落到被保险人的保险账户)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
6 |
超标准发放或报销的,或出差期间个人未负担伙食费用的出差伙食费补助 |
对超标准发放或报销的出差伙食费补助,则应将超标准的部分并入员工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
7 |
在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取得董事费、监事费 |
个人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的,应将董事费、监事费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
8 |
本单位人员在广告设计、制作、发布过程中取得的所得 |
本单位人员在广告设计、制作、发布过程中取得的由本单位支付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纳税 |
9 |
参加本单位的影视拍摄所取得的报酬 |
电影制片厂导演、演职人员参加本单位的影视拍摄所取得的报酬,应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
10 |
为本企业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
雇员为本企业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佣金、奖励和劳务费等名目的收入,应计入该雇员的当期工资、薪金所得,按照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
11 |
在本单位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 |
任职、受雇于报刊、杂志等单位的记者、编辑等专业人员,因在本单位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属于因任职、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应与其当月工资收入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
12 |
工作人员提供文字、图像服务所取得的收入 |
网站企业负责编辑的工作人员向网站投稿或临时受网站聘用提供文字、图像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缴个人所得税 |
13 |
单位发给员工的各种通信卡 |
对单位发给员工的羊城通卡、有价(储值)通信卡等,由员工拥有支配使用权的,应将单位每次的充值金额或通信卡的面额并入员工当月的工资、薪金收入 |
14 |
企业为员工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 |
对企业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外的员工取得的企业出资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
15 |
企业职工无偿使用企业房产 |
企业职工无偿使用企业自有或租赁的房产,应视为职工取得其他经济形式的应税所得, 在使用期内按月并入职工当期工资、薪金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
16 |
企业雇员取得的营销人员免费旅游奖励 |
对企业雇员享受的,以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 (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与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 “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
三、哪些收入不属于工资、薪金所得
序号 |
项目 |
具体标准 |
解释 |
|
1 |
独生子女补贴 |
夫妻双方按每人5元/月的标准执行 |
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属于职工和城镇居民的,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日起至子女14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10元,独生子女保健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 |
|
2 |
托儿补助费 |
按照每人30元/月的标准执行 |
广东省标准 |
|
3 |
差旅费津贴 |
以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和标准执行:1.伙食补助费标准:每人每天100元。2.市内交通费标准:每人每天80元。 |
差旅费津贴,一般是指费用包干的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参照《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行〔2014〕67号)和《关于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执行差旅费管理及规定标准执行。 |
|
4 |
误餐补助 |
按照个人实际发生误餐数计算,每人40元/餐(仅限午、晚餐)的标准执行。 |
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自2014年6月起,参照《广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误餐费、夜餐费等开支标准的通知》(穗财编〔2014〕207号)规定标准执行。 |
|
5 |
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副食品补贴 |
—— |
|
|
6 |
外国来华留学生 |
领取的生活津贴费、奖学金 |
|
|
7 |
军队干部的补贴、津贴 |
属于免税项目或者不属于本人所得的补贴、津贴,不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1.政府特殊津贴;2.福利补助;3.夫妻分居补助费;4.随军家属无工作生活困难补助;5.独生子女保健费;6.子女保教补助费;7.机关在职军以上干部公勤费(保姆费);8.军粮差价补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