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财税[2005]35号、国税函[2006]902号和财税[2021]5号以及本通知有关股权鼓励个人所得税政策,适用于上市公司〔含所属分支机构〕和上市公司控股企业的员工,其中上市公司占控股企业股份比例最低为30%。
〔1〕间接控股限于上市公司对二级子公司的持股。
〔2〕间接持股比例,按各层持股比例相乘计算,上市公司对一级子公司持股比例超过50%的,按100%计算。
2.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股权鼓励所得,不适用本通知规定的优惠计税方法,直接计入个人当期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1〕一些规定之外的集团公司、非上市公司员工取得的股权鼓励所得;
〔2〕公司上市之前设立股权鼓励方案,待公司上市后取得的股权鼓励所得;
〔3〕上市公司未按照本通知第五条规定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备有关资料的。
3.被鼓励对象为缴纳个人所得税款而出售股票,其出售价格与原计税价格不一致的,按原计税价格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和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