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概念。
〔国税发[1994]089号〕,独立劳务: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属于劳务效劳关系,不属于雇主与雇员关系。独立程度是一个具有弹性区间的概念。
需区分雇员与非雇员:一是雇员应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由公司代缴社会保险费,代表公司名义从事活动,雇员取得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课税;二是不同时具备上述条件,按非雇员管理,非雇员取得所得按劳务报酬课税。
劳务报酬所得属于营业税计税工程。
对于外籍人员,根据有关执行税收协定独立个人劳务规定〔国税函发[1990]609号〕规定,所谓“独立个人劳务〞是指以独立的个人身份从事科学、文学、艺术、教育或教学活动以及医师、律师、工程师、建筑师、牙医师和会计师等专业性劳务人员,没有固定雇主,可以多方面提供效劳。
对在缔约国对方应聘来华从事劳务的人员提出要求对其适用税收协定独立个人劳务费条款的规定,须向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如下证明:〔1〕职业证件,包括登记注册证件和能证明其身份的证件,或者由其为居民的缔约国税务当局在出具居民证明中注明其现时从事专业性劳务的职业; 〔2〕提供其与有关公司签订的劳务合同,说明其与该公司的关系是劳务效劳关系,不是雇主与雇员的关系。审核合同时,应着重以下几点:
A、医疗保险、社会保险、假期工资、海外津贴等方面不享受公司雇员待遇。
B、其从事劳务效劳所取得的劳务报酬是按相对的小时、周、月或一次性计算支付。
C、其劳务效劳的范围是固定的或有限的,并对其完成的工作负有质量责任。
D、其为提供合同规定劳务所相应发生的各项费用由其个人负担。
对于不能提供上述证明,或在劳务合同中未载明有关事项或难于区别的,仍应视其所从事的劳务为非独立个人劳务。
2、征税方法:
〔1〕划分29个类别,每一类别独立计税;〔可能有穿插、重复〕影响税负公平。
〔2〕划分劳务报酬所得的次数;参见条例第二十一条、国税函[1996]602号第四条有关规定。
连续劳务与非连续劳务;〔按月与按次的区别〕
跨地区劳务次数的计算;
〔3〕计算税款时允许作费用扣除。税法规定的29项劳务报酬均可减除费用。